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详解

婉兮
婉兮 2025-09-21 10:35:02

上周和老同学老周吃饭,他愁眉苦脸地说:“2018 年我借给发小 20 万,当时抹不开面子,借条上只写了金额,压根儿没提啥时候还。现在人家生意亏了,电话不接微信不回,我准备去法院起诉,可听人说三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,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?”老周的困惑,其实也是很多人遇到的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”难题。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聊聊,借条上没写还款日,到底会不会因为过期而败诉。

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详解

先说结论:没写还款日,不代表诉讼时效一定过了;关键得看“债权人第一次主张还款”的时间点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 675 条、第 188 条的规定,如果借条里确实未约定还款期限,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钱,但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期。从出借人明确主张、借款人拒绝或者逾期不还的那一天起,三年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。换句话说,只要你能证明自己“第一次正式催要”发生在三年内,诉讼就不会因时效被驳回。

听起来简单,可实务里怎么证明“我第一次催要是哪天”?我翻了翻去年江苏省高院的一份判决,原告只提供了一张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微信语音:“兄弟,月底之前把那 15 万还我,实在周转不开咱俩再商量。”法院认定这条语音就是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,诉讼时效应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算,原告 2023 年 5 月起诉,时效妥妥没过。所以,聊天记录、短信、电话录音、EMS 催款函,甚至共同朋友见证的当面谈话,都可以成为“起算点”的证据。

那如果一直不好意思开口,拖到十年都没催,是不是钱就黄了?也不绝对。只要借款人中间主动还过部分利息或本金,诉讼时效就“中断”,重新起算三年;又或者借款人曾经书面承认债务、签订补充协议、在微信群聊里承诺“明年一定还清”,都能让时效“归零”。不过,真拖到 20 年都没动静,最长保护期就可能届满,法律也不再保护。所以千万别用“朋友情面”给自己的权利盖遮羞布。

有读者问:能不能干脆在借条上加一句“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”?可以,但注意,这句话只能证明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,并不能直接锁定诉讼时效起算点。真正稳妥的做法是,在首次催要时固定证据:微信文字比语音更直观,EMS 催款函留存邮寄回执,电话催要同步录音并保存原始载体。别怕麻烦,真到法庭上,这些细节往往决定输赢。

最后给老周支个招:先别急着起诉,发一份措辞平和的《催款通知书》到对方户籍地址,用 EMS 寄出并在内件品名注明“催款函”,保留寄送回执。对方签收后 15 天不回应,再去法院立案,时效就从签收日加合理准备期起算,这样胜算最大。老周听完长舒一口气:“原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不是死胡同,关键看怎么留痕。”

如果你也正为陈年旧账头痛,记得:先补证据,再谈情分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,但也不会让有心人走投无路。